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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发力提前介入工作,提高检察监督实效
时间:2021-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特别是扫黑除恶案工作开展以来,我院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不仅按照上级精神完成命案必介入的工作要求,而且各员额检察官积极履行职责,在重大复杂案件、未成年人案件、涉黑恶案件及职务犯罪案件均积极介入,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公安下一步的侦查提出方向和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和起诉阶段快速办理,减少延长审查期限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有效降低了案件比。

     一是严格落实提前介入现场联络机制。执行省、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制定的介入命案现场勘查联络机制及其他提前介入案件相关机制,公安机关在命案发案的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员额内检察官介入。

     二是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职,就案件定性与侦查方向提出取证意见。建立提前介入协作机制,及时向公安人员提出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召开现场案情分析会、讯问犯罪嫌疑人、案件讨论会等,邀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

     三是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提前介入案件进行监督。围绕保证命案现场勘查及取证的及时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等,履行监督职责;对提前介入的各类案件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严格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对检察官提前介入的案件,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未移送审查起诉而做其他处理的,要书面通报检察机关,及时进行审查监督。

     四是发挥“头雁效应”,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严格落实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对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在守初心、担使命中发挥好表率作用”的要求,检察长亲自带头办理命案、职务犯罪等重大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主持参与黑恶案件联席、通报会议,把握进一步侦查方向,提出取证标准和要求,通过检察长丰富的阅历、对社会焦点的把握等方面展示了更好的办案效果,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必须加强对提前介入现场重要性的认识:一是不断提高介入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提高介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提高侦查人员的科技意识、证据意识,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做好案件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为命案侦破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持;三是强化监督制约与机制建设,使提前介入工作更加顺畅、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