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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人被取保候审
时间:2022-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月18日最高检发布消息,决定将自2021年7月1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且将覆盖的案件范围,从原来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和当事人申请等三类重点案件扩大至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办案理念,积极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取得实效,近日我院集中对全部在办羁押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审查,对审查起诉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直接变更强制措施,另建议法院对审判环节的被告人王某某、段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现上述三人均被取保候审。

案例1  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基本案情:唐某某于2018年前后,从太原购买一支射钉枪用于干活,后射钉枪不能使用后,其先后从网上购买准星、瞄准器等零部件进行改装,后制造出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变更理由:第一,本案嫌疑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该案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犯罪嫌疑人唐某为退伍军人,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第三,唐某某家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系家庭主要劳动力,被羁押后家庭生活举步维艰,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家庭稳定,同时还能避免出现新的社会问题。

案例2  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王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用于为违反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前往重庆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结算资金341515元,非法获利2900元。

    变更理由:该案于2021年12月14日由我院向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继续羁押可能超过判决期限,故建议将被告人王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例3  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段某某自2021年4月至8月期间,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用于为违反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七张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结算资金194832元,非法获利500元。

    变更理由:该案于2021年12月14日由我院向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继续羁押可能超过判决期限,故建议将被告人段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祁县检察院将以此次专项活动为契机,不断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把“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个诉讼环节、每一个羁押案件中,彰显检察担当,传递司法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