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详见附件内)
第三部分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祁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581.86万元,比2016年预算的1080.22万元减少498.36万元,下降-46.1%,原因是由于县级2016年预算包含专项支出转移支付经费,2017年省级预算只是基本支出预算。
2017年基本支出预算581.86万元,比2016年基本支出预算数的550.56万元增加31.3万元,增加5.7%,原因是省级2017年预算增加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及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公用经费1.1万元人/年。
二、“三公”经费减少原因说明
1、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减少7辆,并节约执法执勤用车运行费用;
2、按规定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并减少公务接待次数,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祁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2.9万元,比2016年24.6万元增加18.3万元,增加了74%,原因是由于县财政困难2016年机关运行费用为6000元人/年,2017年预算11000元人/年。
四、其他说明
(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我院账面现有车辆14辆, 其中2016年1月公车改革上交公车7辆,暂未下固定资产帐。现实有车辆7辆,全部为执法执勤用车。
2、房屋情况:我院技侦办案大楼于2007年初开工建设,2008年竣工,建筑面积5528㎡,已投入使用8年。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祁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暂未做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反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看、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