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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检察官说法 ▏办张银行卡就能“躺赚”?结果......
时间:2021-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源:和顺检察

 

切勿出借银行卡 

户安全需谨





















01


提供账户就能轻松赚钱?

2020年8月,21岁的钱某到武汉找工作期间遇到了朋友何某,因钱某刚到武汉没有住所,何某将其安排到自己住处住下。在此期间,何某多次询问钱某想不想挣钱,只要帮他办理几张银行卡用于某赌博平台后台收款充值,即可轻松拿到几千元的报酬。起初钱某并未同意,但面对如此轻松的赚钱诱惑和没有收入的现实情况还是让他开始了“办卡之旅”。之后,在何某的要求下,钱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共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和四张银行卡,每张卡办理成功后就直接交由何某使用。另外,钱某还带着何某介绍的六人分四次去银行进行办卡、取现等业务。但何某一直未向钱某支付其所承诺的报酬。






02


何某疯狂办理银行卡究竟为何?

2020年10月14日,和顺县一女子接到陌生来电,对方冒充其朋友向其借款10万元。在骗子的诱惑下,女子向指定账户转入了10万元。随后经过打电话核实才发现被骗,随即报警。民警调查后发现,骗子提供的指定账户就是钱某交由何某使用的某银行账户,且女子被骗的10万元进入该账户后很快通过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了转移。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因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汇入钱某出售的某银行账户的钱共计200多万元。

今年3月,钱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和顺县公安局抓获,6月22日移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钱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了此案。目前,钱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3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催生了帮助诈骗分子洗钱的黑灰产业。一些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用于结算违法款项,企图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就将自己名下的手机卡、银行卡出售、出借给他人,看似无足轻重的小举动,已涉嫌违法犯罪。同时,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勿轻易相信陌生来电和短信,一旦发现可能被骗,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止损。


















04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